三亚出台容错纠错办法,6种具体情形可从轻、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
为鼓励广大干部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大胆试、大胆闯、自主改,近日,三亚出台《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。
按照“三个区分开来”的要求,
结合三亚实际,《实施办法》
提出6种容错的具体情形,
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理
或者予以免责;
同时设立“非禁即入”的兜底条款。
可从轻、减轻处理或予以免责
的6种具体情形
1
在贯彻落实党委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,特别是在三亚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,大力推进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,因无先例遵循或缺乏经验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的。
02
在推进党委、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,特别是在自贸港建设、脱贫攻坚、乡村振兴、生态环保、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中,大胆履职、敢抓敢管、开拓创新,出现一定工作失误偏差或引发矛盾的。
03
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实施重大民生工程中,为加快项目落地、提高办事效率进行容缺受理、容缺审查出现失误或偏差的。
04
在基层治理、安全生产、污染防治、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等任务中,因情况紧急、临机决断而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的。
05
在化解矛盾纠纷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,因勇于破除障碍、触及固有利益,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。
06
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上级政策、部署调整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,所开展的探索性、创造性实践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,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。
《实施办法》扩大了容错的适用范围,既包含全市所有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,也包含了法定机构、村(社区)等经授权或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,基本实现了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和个人“全覆盖”,最大范围保护自贸港建设主体改革创新积极性。
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容错纠错应当遵循严格执纪问责、维护纪法权威,坚持实事求是、注重区别对待,鼓励改革创新、激励干事创业,加强源头预防,及时纠偏纠错的原则,由全市各级党委(党组)、国家机关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,按照“谁问责谁负责容错调查”的原则组织实施。容错必须具备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、坚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、没有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正当权益等6个条件,既要容错又要守底线,防止激励变纵容、保护变庇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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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陈淑湘 王昊
审核:万驰 余菁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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